4月13日起需提交资质证书 跨境电商支付企业门槛抬高

2018-04-17
导读:自4月13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在4月13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否则信息不再有效。

对跨境电商的监督管理在不断升级。4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公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未提交的企业需要即时补充。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自4月13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在4月13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否则信息不再有效。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信息登记手续时,需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提交相关材料和相关资质证书。

随着国家外管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跨境支付正式步入了高速发展期。更多的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跨境支付市场,也带动了行业整体费率的降低,对跨境贸易正向促进作用明显。

监管部门此时放开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同时,由于跨境交易支付涉及主体较多,在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一定的跨境洗钱、套现风险,银行基本上无法对这部分跨境资金交易进行监控。

易观智库支付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国内公司要想开展跨境支付业务,首先必须是支付机构,及持有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次需要外汇管理局准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文件。如果不涉及换汇,支付机构持有各地央行分支机构颁发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牌照即可,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外管局的批复。

来源:北京商报